一、為台灣企業提供同等待遇
1.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建設,可同等參與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工業設計中心建設。
2.台資企業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大陸第五代移動通信(5G)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產品測試和網絡建設。
3.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大陸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城鎮污泥無害化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和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等循環經濟項目。
4.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投資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服務,參與符合相關規劃的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開展咨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
5.台資企業可投資主題公園,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
6.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台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
7.鼓勵各地根據地方實際,為台資企業增加投資提供政策支持。
8.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向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可通過股權托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允許台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9.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享受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
10.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保障出口收匯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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