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制度。完善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免制度和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制度,依法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各項權力。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健全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負責的制度,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完善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同內地優勢互補、協同發展機制,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支持香港、澳門發展經濟、改善民生,著力解決影響社會穩定和長遠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加強對香港、澳門社會特別是公職人員和青少年的憲法和基本法教育、國情教育、中國歷史和中華文化教育,增強香港、澳門同胞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堅決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和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確保香港、澳門長治久安。
團結台胞齊反“台獨”促統一
三、堅定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全體中華兒女共同願望,是中華民族根本利益所在。推動兩岸就和平發展達成制度性安排。完善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保障台灣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團結廣大台灣同胞共同反對“台獨”、促進統一。在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統一後,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將得到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私人財產、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
(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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