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6日電/從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據悉,這一《解釋》對於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前提要件和入罪標準等多種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網絡平台“洩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可入罪。
表面上看,公民個人信息被侵犯原因很多,且與公民自身安全保護意識有關,但網絡平台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仍是相關問題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近年來,互聯網迅速發展,各類網絡平台紛紛搭建起來。但是,互聯網作為新事物,關聯性也格外複雜,這給管理上帶來了嚴峻挑戰,也給不法分子留下了犯罪空間。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儘管相關部門針對互聯網監管做了很多工作,但圍繞互聯網發生的犯罪行為仍不時發生。個別人利用職務之便盜取信息,利用黑客技術侵入計算機系統並非法獲取後台數據庫內公民信息,以及通過上線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予以倒賣。這一方面暴露出互聯網監管還有疏漏之處,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治理還不夠重。
上述《解釋》明確了致使用戶信息洩露的情形,明確了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等處罰形式,可以說找准了打蛇的“七寸”。期待這一《解釋》能夠有效解決相關亂象,讓人們不再為信息安全問題擔憂。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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