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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梁振英表示,若律政司不上訴,則應向全國人民解釋。(圖片來源:大公報) |
中評社香港11月7日電/據大公報11月7號報道,四個多月暴亂以來接連發生多宗侮辱國旗事件,反映有暴徒毫不尊重國家尊嚴,沙田法院上月29日就一宗侮辱國旗案件判刑,但裁判官只判被告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引起社會嘩然,質疑案件“輕判”。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昨日再在社交網站稱,若律政司不上訴,應向全國人民解釋。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昨在Facebook再次發文評論事件,指出國旗代表的是一個國家和這個國家人民的尊嚴,認為法庭量刑應考慮罪行的社會後果、要有足夠阻嚇作用,以儆效尤,“否則任何國家在香港的國旗都有被踐踏和拋落海的可能,到時天下大亂。”
“若不上訴須向全國人民解釋”
梁振英又認為,侮辱任何國家的國旗,都會引發反制甚至報復行動;而“內地人在香港狂徒連串侮辱國旗事件上,至今是非常克制的,他們期待著香港可以自己處理好”。梁促請律政司提出上訴,並表示:“如果不上訴,請向全國人民解釋”。
按現行法例,控辯雙方有權在裁決後14天內,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或向該裁判官申請覆核其裁定。若覆核被駁回,亦可在14日內再向原訟庭提出上訴。若以有關侮辱國旗案於上月29日判刑當日起計算,至今日已踏入第10天。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指,律政司正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因此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上述侮辱國旗案發生於9月22日,涉案21歲青年羅敏聰報稱任職冷氣技工,當日他聯同大批滋事者,把一幅從沙田大會堂旗杆拆下的國旗大肆侮辱,包括踐踏、把它丟進垃圾桶,並推落沙田公園水池;該國旗最終被棄於城門河。羅敏聰事後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裁判官李志豪雖稱本案有一定嚴重性,但最終未有判監,只輕判他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有關控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三年。
(來源:大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