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各項權力。把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各項權力切實用起來,是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途徑,也是依法治港治澳的題中應有之義。憲法和基本法明文規定屬於中央的權力主要包括:1.特別行政區的創制權。包括根據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特別行政區,並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基本制度。2.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織權。比如,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具有任免權,而且是實質性的。要完善中央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選拔、任命、監督、罷免等相關制度和程序。3.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制定、修改、解釋權。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文已經進行了5次解釋。基本法解釋權的行使不應取決於某些人的主觀好惡,而應根據實際需要決定,該解釋就解釋。4.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監督權。重點是監督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和政權機關的活動是否違背憲法和基本法、違背“一國兩制”。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行使備案審查權,批准或備案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對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進行備案。5.向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中央可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對行政長官發出指令。6.外交事務權。中央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7.防務權。中央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8.決定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9.宣佈特別行政區進入戰爭或緊急狀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宣佈戰爭狀態或依法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在緊急狀態下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10.中央還可根據需要向特別行政區作出新的授權。上述權力的行使都需要加以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
(二)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要求,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在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完善相關執行機制,天經地義,也有其實際需要。目前,澳門已經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建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並主動在立法會選舉法中增“防獨”條款,下一步還將制訂和修改相關配套立法。香港尚未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也未設立相應執行機構,這也是近幾年來“港獨”等本土激進分離勢力的活動不斷加劇的主要原因之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強化執法力量,已成為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人士面前的突出問題和緊迫任務。
(三)健全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負責的制度。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既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也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既要對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負責。這種“雙首長”和“雙負責”的定位,決定了行政長官在“一國兩制”下特別行政區的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承擔統領責任。一方面,要完善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的制度安排,包括完善中央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對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制度、完善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制度、向中央報告特別行政區有關重大事項的制度等;另一方面,要在特別行政區落實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完善公務員管理制度,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確保行政長官代表整個特別行政區對中央負責的要求落到實處。
(四)完善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同內地優勢互補、協同發展機制。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是新時代國家改革開放的客觀需要,也是香港、澳門自身發展的必然選擇。毋庸諱言、香港的經濟社會發展已遇到一些困境,房屋土地供應短缺、貧富差距懸殊、社會階層流動性減弱,特別是不少青年人在住房和學業、就業、創業等方面面臨較大困難和壓力。澳門博彩業“一業獨大”。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知易行難。囿於地域、經濟結構和體量,市場空間等條件,港澳僅靠自身力量難以解決這些影響社會穩定和長遠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這需要港澳各界人士與時俱進,轉變觀念,調整心態,破除“內地化”“邊緣化”等迷思,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借助內地廣闊的市場、強勁的發展態勢,為自身發展拓展新空間。增添新動力,借力破解經濟民生難題。中央將進一步完善支持香港、澳門同內地優勢互補、協同發展的政策體系;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制度機制創新,率先實現要素便捷流動;注重發揮香港、澳門參與共建“一帶一路”的獨特作用;完善便利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政策措施;健全香港、澳門與內地在各領域深入開展交流合作的各種機制。在保持“一國兩制”和港澳原有制度特色不變的前提下促進港澳與內地協同發展,必將使港澳居民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