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2日電/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成品油價格改革一直在朝著完全市場化的方向穩步前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經歷了多輪改革,實現了從國家直接定價到政府指導價的轉變,並逐步向完全市場化邁進。從長期看,我國成品油價格市場化程度取決於在多大程度上打破現有石油進口,上游勘探、生產和管輸環節的利益格局,以及如何促進下游市場競爭。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中央定價目錄》(修訂徵求意見稿),提出“成品油價格將視體制改革進程全面放開由市場形成”,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可以說,相關表述既明確了市場化改革的最終目標,又符合目前正在全面推進的油氣體制改革實際,為成品油價格全面放開確定了一個基本前提。
作為工業經濟運行的血液,包括成品油在內的能源同居民生活密切相關,其定價規則調整和價格變化一直備受關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成品油價格改革一直在朝著完全市場化方向穩步前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經歷了多輪改革,實現了從國家直接定價到政府指導價的轉變,並逐步向完全市場化邁進。
目前,我國實行2016年修改完善後的國內成品油價格機制,主要有4個特點。一是調價周期縮短;二是掛靠油種的代表性進一步增強;三是完全以調價機制來測算,排除了人為調整;四是國家不再發文調價,改為信息稿形式公布調價信息,簡化了成品油調價操作方式。綜合來看,此機制既立足我國當前國情特點,有利於保障國內石油供應安全,符合國家長遠利益,同時也能比較及時地根據國際油價變動情況作常態化調整,效果比較明顯。不過,也要看到,目前的成品油價格無論調整如何頻繁,企業仍無定價權,距完全市場化還差臨門一腳。而且,成品油價格僅考慮了國外原油市場價格,忽略了國內影響因素,導致與消費者的實際感受認知存在一定程度反差。這也是外界詬病國內成品油價格、呼籲對其進一步改革的原因之一。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特別是關於推進能源革命的“還原能源商品屬性”要求,成品油價格全面放開,實行市場化定價是成品油價格未來的改革方向和最終目標。但到底什麼時候放開、全面放開需要什麼樣的前提條件?筆者認為,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某種商品推行完全市場化改革,必須具備四大基礎性條件:多元化的競爭主體、企業自主定價權、公平的競爭環境、契約精神。其中,多元化的競爭主體是最基礎性條件,因為市場競爭結構往往決定著定價機制。市場競爭結構的形成是由不同競爭主體構成的,如果市場上競爭主體多,比較容易形成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完全市場化的目標就容易實現。如果競爭主體少,就容易出現壟斷甚至獨家壟斷型的市場結構,此時如果放開價格管制,讓企業自主定價,就比較容易讓壟斷企業憑借市場優勢獲取壟斷利益。
當前,我國石油市場還是一個競爭不夠充分的市場。幾家油氣企業實行的是上中下游一體化經營模式,在市場中占有絕對優勢地位。對此,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在油氣領域實行了一系列改革,尤其是2017年出台了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方案,從上中下游實行全產業鏈改革。例如,上游推行礦權制度改革,實行“招拍掛”制度和強制流轉和退出機制,讓更多主體進入;中游組建國家油氣管網公司,全面推行第三方准入;下游放開准入,允許更多包括外資在內的資本進入成品油零售市場。目前來看,改革措施取得了積極成效。例如,原油進口主體近幾年增加不少,非國有貿易進口允許量占進口比例超過40%,非國有煉廠煉能發展比較快,成品油加油站也比較多元化等。
從長期看,我國成品油價格市場化程度取決於在多大程度上打破現有石油進口、上游勘探、生產和管輸環節的利益格局,以及如何促進下游市場競爭。同時,對於各種市場主體,在稅收負擔、生產及進口資質和審批、環保和質量要求等都要一視同仁。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劉滿平(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測中心高級經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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