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5日電/昨日,最高法正式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其中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證券糾紛案件作出說明。《紀要》明確,將證券市場的信用交易納入國家統一監管的範圍,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此舉意味著最高法明確證券交易加杠杆“紅線”。
《紀要》指出,不受監管的場外配資業務,不僅盲目擴張了資本市場信用交易的規模,也容易衝擊資本市場的交易秩序。融資融券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核心業務之一,依法屬於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
此外,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紀要》規定,在審理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以及金融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賣方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因銷售各類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而引發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須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將金融消費者是否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並在此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作為應當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賣方機構的經營行為。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