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6日電/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1月26日消息,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了《江蘇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規定》。
全文如下:
江蘇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租賃用於居住的房屋及相關人員實施信息登記、治安防範、法治宣傳等治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租賃住房治安管理工作遵循源頭預防、部門協同、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租賃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經費和人員,組織實施租賃住房治安防範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維護租賃住房治安秩序。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租賃住房居住信息登記工作,建設租賃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采集、查核租賃住房居住信息;
(二)對租賃住房治安情況開展巡查、檢查,通報租賃住房治安狀況;
(三)接受並處理對租賃住房治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四)指導出租人、承租人和相關主體做好治安防範措施,落實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要求;
(五)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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