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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市場成為證券發行決定性力量
http://www.CRNTT.com   2020-01-03 08:31:34


  中評社北京1月3日電/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證券法修訂草案。這是證券法頒布實施21年來的第2次全面大修,標誌著我國資本市場在市場化、法治化道路上邁出了至關重要一步。尤其是全面推行註冊制、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删除盈利門檻限制等內容,引起市場廣泛關注。

  自上世紀90年代初以來,伴隨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等部門相繼成立,全國統一的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建立,開啟了行政主導新股發行審批制,遵循“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等規則。儘管1999年推行的新股發行核准制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核心,旨在強化中介機構責任,減少行政干預,但實際上在證券發行過程中仍未擺脫行政干預色彩,仍然是審核制下的非市場化發行。

  如此一來,證券發行市場產生了新股發行“堰塞湖”、新股發行定價難、新股不敗、上市公司退市難、發審權力“尋租”等一系列問題,不僅影響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增加了市場各方對發行制度的不確定預期,還使得監管部門長期在本該由市場定價的領域投入了過多精力,難以全身心投入市場監管工作,既沒有“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也沒能“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資本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前沿陣地,要強調“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並重,最重要的抓手之一就是打破證券發行監管中的行政審批思維,加快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證券發行制度。這是推進證券市場邁向法治化、市場化的過程,是還權於市場的過程,也是監管部門反覆強調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調整發行程序、強化信息披露的題中應有之義。

  當然,全面推行註冊制,以市場之力“篩選”有發展前景的新股,帶有一定“寬進嚴出”的意味,但絕不等同任何企業均能濫竽充數發行新股融資,更不應理解為註冊制推行將“一步到位”或“一蹴而就”。

  删除企業盈利門檻限制,更要求監管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強監管,完善與證券發行市場化改革相配套的法律制度體系,努力在“便利企業融資”和“保護投資者”之間保持平衡。這些基礎性制度還包括投資者維權制度、訴訟制度、違法行為處罰制度、退市制度等。一方面,監管部門要落實大幅提高違法成本相關規則,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夯實券商風控能力,提高交易所一線監管水平。另一方面,修法效果如何,關鍵還要看有關機構如何執行,監管部門要拿出決心和毅力真正放權給市場,讓新股的市場定價發揮決定性作用。

  從註冊制推行的節奏看,各方既要考慮市場承受能力、防風險要求,穩妥推進其他板塊註冊制改革,又要特別明確註冊制推進的分步到位特性,不同板塊、證券品種需要分步、穩妥實施,避免片面追求速度。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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