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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該怎樣正確處理“編造虛假信息”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20-02-04 07:35:35


  中評社北京2月4日電/發生在湖北武漢的新型冠狀病毒重大疫情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此前,一些醫務工作者通過社交平台朋友圈發布有關信息,被當地公安機關詢問。這一事件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部分新聞媒體發表評論文章認為,掩蓋真相可能比重大疫情更為嚴重,只有讓真相大白於天下,才能防止混亂和恐懼發生。

  中國網發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文章表示,作為身處重大疫情發生地區的居民和法律專業學者,認為在討論虛假信息問題的時候,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必須明確刑事責任構成要件。

  司法機關在認定虛假信息犯罪過程中,既要考慮犯罪情節又要考慮行為後果。如果沒有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司法機關處理尋釁滋事罪必須從嚴掌握的標準。

  換句話說,只有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才能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編造虛假信息的目的可能多種多樣,如果只考慮行為而不考慮結果,或者只考慮情節而不考慮結果,那麼有可能會導致公民動輒得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實際上是對尋釁滋事罪做出了更加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如果沒有“破壞社會秩序”,那麼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專業人士可能較早地了解事實情況,他們在私人朋友圈發布有關信息,可能是為了提醒朋友採取防範措施,也可能是自我炫耀,社會危害性十分有限。如果沒有引發公共秩序混亂,嚴重損害國家形象或者國家利益,沒有造成惡劣的國際影響,司法機關不應當認定其構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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