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如上開草案第六條的立法理由說明:“政府如欲將徵用或調用之防疫物資或相關生產設備提供第三人或防疫物資生產商使用、收益,或將防疫物資、生產設備或原物料之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或移轉予防疫物資生產商,使其進行生產,倘仍受“國有”財產法或地方公產管理法規相關規定之限制,恐難以達成擴充防疫物資島內產能之目標。”此情形不正是目前的做法?恰足以證明政府也發現了現行的口罩政策措施已違反了法律,而須再立新法給予“超法政策措施”就地合法化。
從“特別條例草案”第五、六條的規定來看,其實是對目前繼續存在“口罩之亂”的政策和措施,賦予合法化的法源依據。2003年SARS疫情發生時,儘管發生較現今更為嚴重的恐慌,但社會上卻未造成“口罩之亂”。由此看來,政府逾越法律的政策措施,當是“口罩之亂”發生的主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