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25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專欄說,日前“中央防疫指揮中心”宣布,將依法限制醫事人員出境,此消息引起了有些醫事人員的不滿,認為輪到休假而早已安排好“出國”,突然的命令讓他們覺得權益受損,更還質疑此斷然的命令有何法源的依據?這樣的質疑有其合理性的基礎,畢竟“防疫視同作戰”畢竟不是作戰,而且也無法律明定“防疫”可適用戰爭時期適用的法律。
首先必須強調者是,“中華民國”既然是民主自由的“國家”,即使在戰爭時期,政府擁有較為廣泛的權力及裁量空間,但也須以預先明定的法律授權為依據。因此,政府切莫以為喊了“防疫視同作戰”,就認為可以無範圍地限制人民的自由和權利。
“衛生福利部”官員後來又指出,“出國禁令”主要是以侷限醫院第一線照顧病人的醫事人員為主,且係嚴禁前往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等高風險地區,而提升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的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伊朗、意大利等,則須經報准後才能去,並非全面嚴禁出境。同時,該官員亦指出做出限制的依據,主要為《醫療法》第27條和《醫師法》第24條之規定。
《醫師法》第24明定:“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係指就“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這也當係因醫師具有“醫病”的專長,以及負有維護人民健康權的公共義務。然而,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是否包括出國的自由?亦即醫師出國是否會造成違背醫療專業和維護人民健康權的義務?政府主管機關應進一步說明。
再看《醫療法》第27條第1項係明定“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規範的對象顯然是“醫療機構”而非“醫事人員”,但何以能夠作為限制醫事人員“出國”的依據?政府主管機關亦應有所進一步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