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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资料图) |
中評社北京3月8日電/據環球網報道,2019年10月22日,國務院批覆中國證監會的請示,發布《國務院關於調整適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期限等事項規定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 明確了中國境內註冊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股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期限等事項的適用法規,批覆解決了二十多年來H股公司章程懸而未決的重大課題。
批覆涉及H股公司章程需要遵守的兩項歷史久遠的重要法規:《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以下簡稱“《必備條款》”)。《特別規定》是為了適應在中國境內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由國務院於1994 年 8 月 4 日發布。原國務院證券委、原國家體改委根據《特別規定》第13 條的規定,於 1994 年 8 月 27 日進一步發布了《必備條款》。
上述兩個法規彌合了我國當時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規定與香港《公司條例》之間的差異,使得境外上市企業達到了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境外交易所的上市要求,為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提供了制度保障,並對提升境內企業的公司治理與經營管理水平,利用外資,提升國際化能力,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以及推動境內資本市場的發展等諸多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0多年來,隨著我國境內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以及境外市場監管制度的持續變遷,其配套法規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如《公司法》,在過去 20 年中經歷了三次修正,一次修訂,而期間《特別規定》和《必備條款》未做任何修改,全面執行上述兩個法規既存在 H 股公司違反《公司法》的風險,也大大落後於內地、香港,以及其他海外地區的上市公司的最佳實踐,特別是H股公司股東大會45天通知期等事項的規定,對 H 股公司的商業運作形成不合理的制約,嚴重削弱了其決策效率與國際競爭力。
多年來,香港特許秘書公會(以下簡稱“公會”)與廣大H股公司一直積極推動《特別規定》與《必備條款》有關條款的修訂。公會早在2009年就開展了有關《必備條款》修訂的調研工作,並向中國證監會原國際業務部提交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修訂建議》。2014年5月,公會與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董事會秘書委員會聯合成立了課題組,在廣泛收集H股公司訴求的基礎上,研究形成了《關於建議修改<特別規定>和<必備條款>,改善H股公司發展環境的研究報告》。該報告由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正式上報中國證監會,得到中國證監會領導的批示,但因《證券法》修訂而擱置。此次國務院的批覆切實體現了廣大H股公司及行業/專業協會與監管機構的良好溝通互動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