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同時,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便可根據《公安條例》第9條及第14條的規定,反對某項集會或遊行的舉行。若有人繼續組織或參與該項已被警方提出反對的集會或遊行,即屬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觸犯《公安條例》第17A條。
事實上,這一條《公安條例》,是回歸前已經存在的法例,當中的部分條款根據《基本法》第8、11及160條的規定予以保留;而當中的不反對通知制度,則是在回歸後所作的修訂,可見現行法例及其修訂,既符合《基本法》,亦符合《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
至於“損害高度自治”的指控,更是十分無稽!反對派有人違反法例,警方作為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14條設立的維持社會治安單位,自然有權予以拘捕;律政司根據《基本法》第63條的規定負責刑事訴訟工作,亦自然有權提出起訴。整個拘捕行動都是由特區政府的執法機關負責,跟所謂的“北京及其在香港的代表”,究竟又有何關係?
更重要的是,這批反對派人士雖已被捕,但是仍須交由特區法院根據《基本法》第85條獨立進行審判。他們既可聘請律師,公眾亦可進行旁聽,最終是否罪成,則由法官視乎證據是否充分而裁定。另一方面,他們即使被判罪成,亦可提出上訴,香港法院甚至擁有案件的終審權。所謂“不透明”、“違反法治”、“違反高度自治”的指控,究竟從何談起?
總括而言,今次反對派多人被捕,純粹是因為他們涉嫌觸犯現行法例。他們如是像過去一樣,依足法例規定舉行遊行的話,他們便不可能被捕。由此可見,美國國務院以反對派多人被捕為由,謊稱香港的高度自治受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純屬是胡說八道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