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2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尹志剛,江蘇省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原支隊長、二級高級警長,曾獲得江蘇省道德模範、省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2019年5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19年8月,尹志剛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9年12月,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我曾經流血奮鬥、忘我工作,今天卻成了黨和人民的罪人,我追悔莫及。”尹志剛在懺悔書中寫下的這幾句話,令人唏噓。
1、思想蛻變,防綫逐漸崩塌
1985年初,尹志剛成為原淮陰市交警支隊一名合同制民警。他兢兢業業、充滿激情,曾跳河勇救落水婦女、空手與持刀歹徒搏鬥負傷,也因此成了淮安警隊一顆閃亮的“明星”。
彼時的尹志剛,正如他自己所說那樣——因為“各項工作都有很大成績”,逐漸成為媒體關注焦點。他也先後獲得“中國好人”“江蘇省道德模範”“江蘇省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2011年底,尹志剛由交巡警支隊二大隊大隊長被提拔為市交巡警支隊支隊長,從一名合同制民警成長為處級領導幹部,這在當地引起不小轟動。
然而,在光環的籠罩下,尹志剛的內心卻逐漸失衡:“看到周圍的人都在買別墅,感覺自己不比別人差、不比別人貢獻少,為什麼就比不過人家?”從第一次在激烈的思想鬥爭中收取他人一個豬腿,到後期坦然收受他人10萬元現金,思想上的蛻變,讓尹志剛的防綫逐漸崩塌。
貪婪之門一旦打開,便一發不可收拾。辦事必須要“見錢”在尹志剛身上表現得淋漓盡致。市級機關一駕駛員楊某自認為與尹志剛關系較好,且逢年過節皆有“表示”,多次請尹志剛幫忙將其親戚調至車管所做輔警,尹志剛最初以各種理由推托搪塞,但在楊某送出2萬元後,他當天便安排人開出調令。
淮安市車管所副所長李某是尹志剛一手提拔的“嫡系”,為了“投桃報李”,李某每逢春節、中秋節便向尹志剛送上10萬元。2015年,同在交警隊工作的親戚委托李某送給尹志剛10萬元,希望在當年的人事變動中得到提拔。當時臨近中秋節,李某在自己按例拜訪送錢時,順便提起親戚提拔的事情,但尹志剛認為這10萬元是李某依慣例的“孝敬”,并不是請托辦事的錢,李某親戚當年未能得到提拔。2017年,又到了人事變動時,李某不敢怠慢,專門送10萬元給尹志剛,特地強調這是為了親戚提拔才送的,其親戚才如願得到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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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人唯親,編織“小圈子”
2012年初,尹志剛正式就任支隊長後,其原所在的二大隊一幫兄弟便找到了庇蔭“大樹”。幾個“鐵杆”下屬迅速占據支隊重要崗位直至案發。在私下場合,這些“小圈子”裡的人都稱尹志剛為“老板”。“各種有求於我的下屬、朋友、機關幹部等人不斷增多,為了沾上我的光,捧著我、圍著我、哄著我,讓我覺得飄飄然。”尹志剛回憶說。
尹志剛上任沒兩個月,便將二大隊的“小跟班”李某調到市車管所擔任考試股負責人,幾個月後便將其提拔為車管所副所長,分管考試股。考試股是腐敗問題高發領域,按照規定,相關工作人員應當三年一輪崗,而李某卻霸占考試股崗位長達7年之久。
津淮車輛檢測公司是交警支隊另一重要“財源”,作為機關單位下屬企業,該公司主要經營車輛檢測、標牌制作、車輛維修業務。尹志剛就任支隊長後,立即安排該公司原負責人輪崗,轉由親信張某擔任負責人,直至案發。
這些得到重用的“兄弟”沒有忘記尹志剛的“知遇之恩”。經查,2012年以來,李某先後十餘次送給尹志剛現金人民幣120餘萬元,張某先後十餘次送給尹志剛10餘萬元。
淮安市交警支隊在職民警約480人,人數多、職位少,為了向上升遷,不少人走起了尹志剛的門路,“送錢就能提拔”慢慢成為交警支隊的潛規則。據統計,2009年春節至2019年春節間,尹志剛共計220餘次收受他人錢物,光是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利就收受賄賂312.8萬元,下屬行賄、送禮人員近40人。
一把手貪腐,往往帶壞一批人、帶亂一方風氣。尹志剛案發前後,該市交警系統先後有近10名黨員幹部因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審查調查,多名駕校校長、考場承包人接受審查,駕駛員培訓、考試行業亂象叢生。2017年以來,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處交警支隊縣處級幹部2人,各級科所隊正職10人、副職6人,普通民警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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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神空虛,迷信“大師”
尹志剛信仰缺失,精神空虛,心存僥幸,熱衷於算命看相、求神拜佛,迷信所謂的“大師”,家庭裝修、辦公室布置、個人升遷等事項都依賴“大師”指點迷津。辦案人員發現,在他家中,“易經八卦”“風水研究”“辟邪衝煞”等方面的書籍、器具隨處可見,其手機中亦安裝多個“風水羅盤”等這方面的應用。
2018年下半年,尹志剛兩名下屬鄧某、陳某先後接受組織審查調查,尹志剛非但沒有停止違紀違法的腳步、主動向組織坦白,反而把希望寄托在“大師”身上,寫下“平安”二字請“大師”測字。經大師點化,他安排家人去寺廟為其求得一張護身符隨身攜帶,尋求心理慰藉。但事實證明,作為黨員幹部,只要違紀違法,就一定會被紀法懲處,沒有什麼大師可以保佑。
“我喜歡吃油煎包子,無論什麼時候只要我需要,父親都會去買。現在我怎麼面對年邁體弱的老父親;妻子跟我辛辛苦苦大半輩子,從沒有享受過輕鬆快樂的日子;孫子總喜歡讓我講警察的故事……現在卻因為犯罪給他們造成傷害,我萬箭穿心。”尹志剛懺悔說。
從一名滿懷豪情的人民警察,成長為“明星隊長”,又墮落為失去自由的階下囚。落馬後,尹志剛悔不當初,可惜時不再來,悔之晚矣。
量紀量法分析
2018年1月,根據中央巡視組、江蘇省委巡視組、江蘇省淮安市檢察院移交以及信訪舉報等綫索,淮安市紀委監委啓動對尹志剛有關問題綫索的初核。其間,又收到有關尹志剛問題綫索,合并辦理。根據初核情況,淮安市紀委監委於2019年5月16日依紀依法對尹志剛立案調查,并於當日按程序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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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調查,尹志剛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尹志剛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消費卡。尹志剛前述有關行為,亦構成職務違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涉嫌受賄罪。
尹志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目無紀法,不信馬列信風水,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給予尹志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19年10月,淮安市人民檢察院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尹志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幹部選拔任用、職務調整、評先評優、輔警招錄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犯受賄罪。2019年12月,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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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
第六十三條 ……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第八十八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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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