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9日電/據《光明日報》報道,為打通聯繫服務居民群眾“最後一公里”,近日,民政部等6部門聯合印發指導意見,明確了第一批20項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
長期以來,一些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作祟,要求居民群眾找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具“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等各類無謂證明,給居民群眾帶來極大不便,給基層增加了很大負擔。近幾年,隨著新聞媒體報道,有了幾個形容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亂象的專用名詞,包括“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
據悉,這20項證明事項為:親屬關係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戶籍證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居民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表現證明)、人員失蹤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婚姻關係證明、分居證明)、出生證明、健在證明、死亡證明、疾病狀況證明(急診證明、意外傷害證明)、殘疾狀況證明、婚育狀況證明(生育狀況證明)、居民就業狀況證明、居民個人檔案證明、居民財產證明(經濟狀況證明、收入證明、償還能力證明、房產證明、銀行存款證明、投資情況證明、車輛所有權證明等)、遺產繼承權證明、市場主體住所證明(經營場所證明、同意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證明、社區經營性用房無擾民證明)、證件遺失證明。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圍繞梳理形成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第一批負面清單,民政部等六部門組織調研組赴部分省份開展專題調研,從基層一線收集掌握了大量實際情況;商請40多個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提供了需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同時商請各省級民政部門提供本地區需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
“第一批負面清單中列出的親屬關係證明等20個證明事項具有以下共同點:一是這些證明事項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於法無據,既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也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二是這些證明事項都是工作實踐中證明索要方要求居民群眾到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具頻率較高的事項,極大增加了居民群眾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負擔,必須堅決予以糾正。三是這些證明事項的辦事途徑已在印發的《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中詳細列出,且都經過了各有關職能部門確認,為居民群眾辦事提供了指引。四是這些證明事項明確了通過部門信息共享核對、提供證件材料、部門直接受理等途徑予以辦理,無須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相關證明,把無謂的辦事環節真正減掉。”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指導意見印發後,會不會出現有關單位仍然要求開證明,而居民群眾辦事無門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