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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印發省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措施
http://www.CRNTT.com   2020-05-01 09:35:04


 
  (二)核實核證。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評總結報告進行核實核證和匯總整理。

  (三)綜合評價。生態環境部、中央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照考核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

  (四)結果反饋。考核結果經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後,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反饋,並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第九條 考核結果作為對省級黨委、人大、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財政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對省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問責追責的,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組織部依規依紀依法問責追責。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確保考核工作順利進行。對於徇私舞弊、謊報瞞報、篡改數據、偽造資料等造成考核結果嚴重失真失實的,考核等級直接確定為不合格,將相關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參照本措施,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考核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本措施由生態環境部商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措施自2020年4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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