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2019年4月曾報道,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李躍武洗錢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2007年至2015年間,天津市委黨校綜合處工人李躍武在明知張繼和職務及錢款為受賄所得的情況下,多次受張繼和請托,將段某某交予其的現金903萬元存入其名下銀行賬戶,并於事後將存單交予段某某。
2018年11月,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躍武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之後李躍武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據張繼和受賄案起訴書,案發後,張繼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
檢方認為,被告人張繼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