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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游錫堃要當“修憲”的急先鋒和推動者?
http://www.CRNTT.com   2020-05-07 10:08:05


 
  與“制憲公投”是屬於人民行使“直接立法權”的創制權相比,“修憲”複決公投”則是屬於複決權,是法定的“修憲”重要程序,因而也是公權力行為,而且其前提是必須由“立法院”經過嚴格的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而不像“公投”那樣,普通選民也可發動。而且,倘“立法院”有“立委”或黨團提交已經獲得所有“立委”四分之一連署支持的“修憲提案”,必須先行透過程序委員會列入院會報告事項處理,然後由朝野共同協商人數比例組成的“修憲”委員會”負責審查“修憲案”。“修憲”委員會”的名額為“立委”總額三分之一加一人(三十九人),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並依保障少數參與原則組成之。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議決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修憲”委員會”討論並同意後,才算完成初審,並送交院會進行二、三讀程序。全案在進入二、三讀程序後,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討論,出席“立委”中的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送出“立法院”,交由“公民投票複決”。因此,整個過程就是公權力行為,而且“門檻”極高。

  曾經當過“行政院長”和民進黨主席的游錫堃,現在雖然是民進黨的“普通黨員”,但卻是“立法院長”。而從上述“修憲”的第一階段看,就是“立法院”在行使提案權。因此,他以此身份提出“修憲”綁大選”,可能說得過去。

  不過,嚴格來說,“院長”雖然在“立法院”內的權力極大,但在整體政治體制上,卻並非很大。除了是出任“國家大典”的主席,及“總統”就職交接的主持,以及參與由“總統”主持的“院際”協調會之外,就沒有甚麼權力。而決定“公投”日期的權力,在“中選會”及其背後的“行政院長”以至“總統”,並非是游錫堃可以“話事”。

  誠然,“公投綁大選”本來就是民進黨的“看家本領”。二零零三年通過的《公民投票法》,是沒有“公投綁大選”的硬性規定的。但爭取連任的陳水扁在面對“連宋配”的強大威脅壓力下,決定利用《公投法》第十七條的“竅門”,由“行政院”發動“防禦性公投”,意圖以“公投票”來帶動他的“總統”票”當然也是以他的“總統”票”來拉動“公投票”。在此後兩次公職選舉,也實行“公投綁大選”,而且連國民黨也提出“公投案”,以反制民進黨的“公投案”。但由於當時的“門檻”很高,三次六道“公投題”都鎩羽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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