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人社部出台的《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及工資支付意見》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用工的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可以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獎等假期。可見,企業擅自通過工作日加班加點、占用周末時間加班、帶薪年休假抵扣等方式剝奪員工的“休息權”“休假權”是一種違規違法行為。
因此,筆者以為,一方面,勞動監察部門應積極承擔起監管的主體責任,對擅自剝奪員工的“休息權”“休假權”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決不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任憑企業“自作主張”,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員工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積極維權,學會說“不”,決不能“做啞巴”,任憑企業“一言堂”。
當然,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特殊時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同舟共濟、共渡難關既是當下形勢的需要,也是我國勞動關係雙方合作共贏傳統的體現。因此,筆者建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要加強溝通、增進理解,平衡好促進企業生產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係,共抗疫情,共謀發展。這才是破解企業“加速”“提速”復工復產和員工“休假難”困境的最好辦法。
筆者相信,只要監管到位,員工維權,在輔以勞資雙方相互理解,平衡利益,就一定能有效化解員工“休假難”的困境,既確保企業平穩、有序“復工復產”,又讓員工享有充分的“休息權”和“休假權”,從而達到“雙贏”“多贏”“共贏”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