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實行全民強制或自動參保。借鑒德國等國家的經驗,將目前的居民自願參保政策改為強制參保或自動參保,避免將一部分人漏在醫保之外。同時,宜通過立法改進醫療保險財務和報銷政策,從當前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的模式轉變為以支定收的模式,從控制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額度轉化為設定參保人個人自負費用的封頂額,以此解除群眾疾病醫療後顧之憂;二是維護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統一性。通過立法進一步將按職工與居民分設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成統一的制度,使全民在同一制度覆蓋下享受公平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三是從法律上釐清醫療保險費用支付的責任邊界。即明確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醫療保險、公共衛生、財政救助等支付的範圍,既不重複交叉,又能夠無縫對接,在確保切實解除患者和疑似患者醫療費用負擔的同時,為各地具體實踐提供清晰且可預期的政策依據;四是將醫保應急機制法制化,明確醫保應急響應啟動程序、醫保經辦機構非常規處置手段的運用以及醫保支付的結算方式等。這次疫情期間確立的先救治後結算政策、對臨時建立的專門醫院與方艙醫院採取特殊程序及時納入定點醫院、對診療所需但又不在報銷目錄內的相關藥品和診療項目開通綠色通道等多項應急性政策均可納入醫保應急機制,使得再發生類似公共衛生事件時可以即時應對。
另一方面,需要妥善處理醫療保險與相關制度安排的關係。一是醫保與工傷保險的關係。此次人社部等四部門出台臨時性政策文件,明確抗擊疫情中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並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已參加工傷保險者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者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上述規定適用於參保工傷保險者,但我國工傷保險的參保率不高,故可能發生侵蝕醫保基金的現象,從而需要法律法規明確,凡認定為工傷的,均須按其政策處置而不能用醫保基金支付,但若這種病毒感染以後演變成一種新的慢性病則應當納入醫保範疇。二是醫保與社會補償的關係。以往傳染病防治中,有的患者因接受激素治療而留下後遺症,後續治療費用給個人及家庭帶來不小負擔,但又不屬於一般疾病醫療保險能夠覆蓋的範圍。一些國家往往通過另行建立社會補償制度來解決此類問題,即重大突發事件受影響人與戰爭中的受害者、刑事或其他公共事件中的受害者被視為同一類型而給予相應的補償。因此,我們需要制定社會補償法,以彌補社會保障制度的缺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