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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瑞鵬:科技倫理治理的基本原則
http://www.CRNTT.com   2020-05-11 10:56:50


 
  負責

  我們這裡的“負責”具有多種意義。一種意義是我們應負責地發展這些科技事業,這是指:其一,我們在創新和研發時必須堅持科研誠信,反對不端行為;同時在涉及到人時我們要保護作為人的受試者和其他利益攸關者,保護人類未來世代的利益,在涉及到有感受能力的動物時要關心動物的福利,在可能影響環境時要保護環境不受污染、破壞和侵蝕。另一種意義是,當發生有傷害人和破壞環境事件時,我們能夠追查到何人負責,即能夠問責、追責,一直到可根據相應法律規定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例如,在持續10年的幹細胞治療亂象期間,沒有一例治療成功,醫生、醫院和生物技術公司賺足億萬利潤,而病人卻遭受身體和經濟上的重大損失,此事至今沒有問責,這種情況不能重演。

  透明性

  透明性是防止科研人員違反科研誠信、損害受試者和消費者身心健康或利益等不端行為的最好辦法,也是進行倫理和法律治理、預防違反倫理規範和法律規定的有效辦法。例如,一些學者建議建立全國註冊處,將可能發生重大違反倫理規範和法律規定的科研項目或課題註冊登記,便於治理者或監管者以及大眾監督。

  公眾參與

  “基因編輯嬰兒”事件說明一點:有可能決定人類命運的重大決策(例如未來世代人的健康)被少數人在實驗室悄悄決定,而不顧科學共識和倫理規範;在市場的誘惑下,科學原來固有的自我校正機制已經失效。因此,應該改變“科學家立項、企業出資、政府批准”的“三駕馬車”決策路徑,讓有專業知識的人文社科學者和公眾代表以及關注科技創新的民間組織參與到上游科研決策過程,加強公眾對科學的理解和信任。有些對社會和人類有重大影響的研究項目和課題(例如可遺傳基因組編輯臨床試驗)不僅需要科學共同體的共識,而且需要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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