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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給予寬限期並非寬容企業失信
http://www.CRNTT.com   2020-05-18 11:13:20


 

  對於失信困難企業來說,假如再進行失信懲戒,無疑會雪上加霜,企業離倒閉或許就不遠了。給予其一定寬限期,企業就有活下去的希望。這不僅對當事企業有利,也有利於保障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只有確保失信企業活著,才有利於穩就業、促增長等。

  無論任何懲戒機制,還是任何執法機關,在特殊時期都應該以大局為重,權衡利弊作出最明智的選擇。就當前來說,幫助企業復工復產、穩就業就是以大局為重。如何更有利於失信企業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是權衡利弊。最高法此次發布的上述指導意見,就很好地體現了這一點,值得為之點贊。

  這三個月寬限期,不僅給了失信困難企業加快復工復產的機會,也給了其比較充分的反思失信行為的時間。有的企業失信並非客觀因素造成,而是主觀故意,那麼這三個月寬限期就有感化企業、促其反思的作用。希望那些被寬限的企業既要檢討經營上的問題,也要反思商業誠信上的缺失。

  需要指出的是,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並非寬容企業失信,而是有更多積極考量。這種寬限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只有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才有資格享受這種臨時待遇。經營不困難的企業,即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企業,則不能享受這種待遇。

  這就需要各級司法機關準確認定經營困難企業,要警惕某些企業假裝困難。作為失信困難企業,也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不要以為有困難就可不履行法律義務。因為這種寬限有時間限定,三個月的寬限期一過,該履行的法律義務是逃不掉的。目前,我國失信懲戒機制越來越完善,失信企業不要有任何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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