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這危急局面,本來可進行《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訂定法律以禁止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以及禁止外國政治組織在港活動等,但如要通過本地立法程序,反對派與激進組織必大力煽動反對,議會內亦將擾攘不止,不僅社會動盪加劇,糾纒的時間也很長,只會曠日持久,對解決動亂升級的逼切問題,起不了即時作用。
危急出重手 高招符法理
社論指出,中央見到形勢已極嚴峻,為了抵禦外國干預,維護國家安全,以及恢復社會穩定以保障廣大市民利益,必須找出一個更快、更有效也符合憲法與基本法的方法,那就是根據《基本法》十八條,訂立屬全國性法律的“香港特區國家安全法”,並將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然後在香港公布實施。這做法完全合乎《基本法》,卻不用經本地立法,避免了沒完沒了的紛爭。
“香港特區國安法”成為香港法律後,政府就可以依法遏止外國推動香港“革命”,從而更有力地止暴制亂,避免香港墮入長期紛亂的深淵。
有人或會提出質疑,指根據《基本法》二十三條,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須由特區自行立法,中央今次做法與《基本法》不符。但有法律專家指出,二十三條是說“特區應自行立法”,意思是此乃特區應做的事,然而實際上特區迄今仍未能負起此責任,既然應做的事沒造成,中央唯有根據《基本法》十八條訂立“特區國安法”,此舉並無違反《基本法》。
此外,“特區國安法”屬於全國性法律,性質與現時附件三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相同,可見立法有充分的法理依據。
香港許多市民對持久的動亂已難以忍受,也認同國家安全須維護,中央今次出手制亂,相信會得到他們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