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日電/據中國參考報報道,作者:中國人民大學營商環境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 鐘維
我國期貨市場經過多年發展,如今已頗具規模。截至2020年4月,按交易量和交易金額計算,是僅次於美國的全球第二大市場。但在期貨市場日漸繁榮的背後,也隱伏著期貨立法滯後的問題。在我國,規制期貨市場的最高層級法律文件是十多年前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簡稱《期貨條例》)。目前,《期貨法》起草工作已經進入快車道。在提升期貨市場法治化水平的進程中,需要著力解決以下瓶頸問題。
期貨法調整範圍的核心與擴張
在金融行業延續部門立法的現實格局下,如何妥當界定期貨法的調整範圍,以填補監管空白,是亟須解決的首要問題。《期貨條例》在設定調整範圍時,主要採用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兩個要素。在交易方式方面,調整的是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的公開集中交易活動;在交易對象方面,調整的是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標準化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即《期貨條例》調整的只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期貨交易,此種限定列舉的方式越來越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金融業的發展,市場對採用新形態合約進行風險管理的需求不斷增長,這就要求期貨立法應將各種採用期貨交易機制的合約品種概括性地納入其核心調整範圍。與此同時,隨著場外市場的迅速發展,以自律為主的監管方式與風險控制的要求之間難以有效匹配,有必要將期貨法調整範圍擴張至場外市場,從而將期貨法塑造為衍生品市場的基礎法律。由此,才能明確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核心規則,並在此基礎上實現期貨法的延伸監管。
期貨市場的主體監管與行為監管
我國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既包括對期貨市場參與主體的監管,又包括對各參與者的市場行為的監管。主體監管與行為監管是兩種形態相異但密切聯繫、動態互補的監管方法。主體監管以事前監管為主,具有基礎性。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包括交易者、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服務機構等,對這些市場主體,國家主要通過市場准入、信用維持和日常檢查等手段,以確保這些參與主體的適格與合規。然而,我國期貨市場參與者正在發生重大改變,比如部分期貨交易所已採用公司制的組織形式,而不再是會員制;期貨結算機構有可能單獨設立並提供跨市場結算服務,而不再是某個期貨交易所的附屬機構;境外投資者參與我國期貨業務的廣度和深度明顯加強,而不再只是境內投資者參與的市場,等等。這些都對傳統的主體監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需要予以妥當回應。行為監管主要指針對異常交易行為和市場違法行為的監管,只有在異常行為或違法行為出現後,才能予以監管介入或查處。因此,行為監管主要以事中和事後監管為主。在當今世界範圍內,各種市場之間的關聯性越來越強,為在跨期貨和現貨市場、跨衍生品和基礎資產市場中從事跨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提供了外部環境。只有進一步豐富行為監管的制度工具,才能更好地預防和查處跨市場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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