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看,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在科創板上市,適用《有關“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規定時,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的,最近3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5億元的,最近3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20%以上;
(三)受行業周期性波動等因素影響,行業整體處於下行周期的,發行人最近3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高於同行業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長水平。
不適用“股東人數”退市指標
《通知》明確,針對紅籌企業以美元、港幣等外幣標明面值等情況,明確在適用“面值退市”指標時,按照“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低於1元人民幣”的標準執行。
此外,紅籌企業發行存托憑證,基於存托憑證的特殊屬性,不適用“股東人數”退市指標。
上交所表示,該《通知》與中國證監會此前降低已上市紅籌企業境內發行上市條件、明確存在協議控制架構紅籌企業發行股票和尚未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境內減持存量股份用匯事宜處理等規定一起,進一步完善和細化了與紅籌企業回歸境內發行上市中直接相關的配套制度,打通了紅籌企業境內發行上市“最後一公里”,將更有助於紅籌企業利用好包括科創板在內的境內資本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