謬論4:涉港國安立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違反中方國際義務。
事實:中國政府治理香港的法律依據是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無關。隨著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中英聯合聲明》中所規定的與英方有關的條款已全部履行完畢。《中英聯合聲明》關於對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是中方的政策宣示,已充分體現在全國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中。中方有關政策宣示不是對英方的承諾,而且這些政策都沒有改變,中方會繼續堅持。
◆憲法是中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特別行政區制度和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淵源。基本法序言中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制定香港基本法,規定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中英聯合聲明》是中英間關於中國收回香港及有關過渡期安排的重要文件,共有8條正文和3個附件。第1條規定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第2條規定英國將香港交還給中國。香港回歸後,這兩條已同時履行完畢。第3條及附件一是關於中方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的原則闡述及具體說明,系中方的政策宣示。第4至6條和附件二、附件三規定兩國在回歸過渡期的有關安排。第7、8條是關於實施和生效的條款。與英方有關的條款隨著香港回歸和各項後續工作的完成已經都履行完畢。
◆《中英聯合聲明》沒有賦予英國在香港回歸後對香港承擔任何責任和干預香港事務的權利。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中英聯合聲明》為中英雙邊文件,不涉及其他國家,與第三國無關。主權平等、不干涉內政是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其他國家和組織無權假借《中英聯合聲明》干涉香港事務。
謬論5:涉港國安立法將影響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事實:有關立法不僅不會影響香港居民依法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而且會使香港廣大居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在安全環境下得到更好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