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親戚護照信息、身份信息購買飛機延誤險,以虛構保險主體、航班購買主體等欺騙保險公司,明顯違反了保險法規,性質不是合法的代買保險,而是“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李某可能面臨“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重刑。
翻看報道,也有類似靠航空延誤險“發家致富”,最後被追究刑事責任者。兩年前,就有王某、董某等人通過某航空公司高管獲取航班取消或延誤的消息後,大量購買航班延誤險,賺取延誤賠償險,最後被深圳市司法機關以涉嫌保險詐騙罪追究刑責的報道。之所以“入罪”,就在於不當利用他人信息,拿著客戶身份信息來購買機票和延誤險。這種“鑽空子”行為,即便不認定為詐騙犯罪,也是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犯,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回到這起案件,有關部門應當就李某獲取親戚信息“合法性”進行調查核實,在此基礎上再確定是否追究刑責。當然,面對航班延誤險的“規則窟窿”,航空公司和保險公司也有必要盡快修補。公民的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法律不會為商家疏漏而隨意揮舞制裁的大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