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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科技創新生態體系 助力“新基建”
http://www.CRNTT.com   2020-06-18 07:40:28


  中評社北京6月18日電/“新基建”即“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是中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新基建”為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等新興產業領域提供關鍵基礎設施支持,不僅會促進產業鏈延展和加快產業轉型升級,帶來新的投資機遇和拉動新的經濟增長點,同時還會促進科學技術的巨大進步。

經濟參考報發表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李紅娟文章表示,如果把“新基建”看作是基礎設施,那麼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便是這個基礎設施的外部保障設施和內部運營集成設施。由法律政策體系、人力資源、金融資本、社會環境、基礎研究、研發中心、新型創新綜合平台等有機融合的科技創新生態系統,將為“新基建”提供重要的基礎保障。“新基建”必將以推動產業發展新主體,以新的思維,新的方式,進行產品創新創造及新模式應用,引發市場科技創新的積極回應,這對各地科技創新治理體系環境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基建”推進科技創新主體轉型發展

  文章分析,“新基建”中的“基”是“新技術+”實體經濟、實體產業等基礎設施建設,“新”是創新,包括以“網絡化+”“智能化+”“數字化+”等手段進行新產業、新業態、新經濟的創新,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新基建”推進科技創新主動創造新需求。中國城市化已進入以質量提升為主的階段,打造科技創新生態環境體系,對於提升城市競爭能力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意義重大。科技創新環境分為軟環境和硬環境,硬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基礎設施環境等,軟環境包括政策環境、技術創新環境、金融環境和人才環境等。科技創新生態系統是政府、企業、市場、產業、金融、人才、制度和機制等創新要素緊密結合,良性互動、融合發展的一種治理狀態。各地推進“新基建”過程中,科技創新呈現出一種從被動適應需求到主動創造新需求的轉變,這也正是創新驅動戰略的核心所在。

  “新基建”推進企業數字化轉型。“新基建”是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是推進企業數字化轉型的重要引擎。企業是創新的基本載體,創新是企業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的保證,人才機制是企業創造創新的內動力。“新基建”將為中國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成長機會,促使科技民營企業在智能數字化產業經濟等方面大展拳腳。數字經濟發展要求企業管理轉型升級,從資源管理轉型到業務能力提升層面。傳統企業的優勢在“資源”,數字化時代,“創新”才是企業的核心優勢。“新基建”將帶動新消費領域的投資,支撐傳統企業數字化轉型,延伸產業鏈結構、提升產業鏈價值。

  “新基建”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新基建”本質上還是基礎建設,只是更加側重科技技術供給能力的建設。由於“新基建”具有技術屬性強、專業要求高、投資周期長、投資規模大等特點,所以更加注重發揮政府在宏觀調控、統籌規劃、規範引導、監管監督、風險防範等方面的作用,這就要求加快“數字政府”建設,提升政府在現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技術、數據分析運用等方面的能力。以科技創新驅動各重點領域數字化行政,將提升中國各級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治理現代化水平。深化市場化體制機制改革,營造公平競爭、公正監管、便捷高效的營商環境,構建有利於市場主體創新創造的外部環境,為企業投資在土地、能源、稅收、融資、政策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務支撐,將大大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及企業數字化轉型。

  “新基建”亟須 科技創新體系補短板

  文章指出,良好的科技創新生態體系促進“新基建”、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新經濟的協同發展。由於“新基建”尚處於起步階段,精准化、專業化、系統化、生態化的科技創新體系保障顯得尤為重要。當前,中國的創新生態體系建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短板,亟須盡快補齊,提高制度供給能力。

  首先,科技創新政策缺乏連續性。科技創新政策環境的營造需要連續性和系統性的規範舉措。良好的科技創新和生態體系,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來規範,不僅涉及政府對創新創業活動的規劃,還涉及政府管理體制問題,包括部門權責歸屬和相關管理機構運行。創新主體能否真正獲得政策帶來的好處,需要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得到執行。當前科技創新政策支持精准度不夠,不同部門和機構設立的科技創新政策支持統籌性不強,科技創新政策與財政、稅收、金融、社保、人事等多項制度銜接不通暢。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生態環境有待完善,政策長效機制建設有待進一步落實。

  其次,核心技術自主創新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整體產業創新能力不足,研發投入產出率低,一些關鍵領域的關鍵技術研發能力欠缺,部分高新技術產品附加值不高。科技研發與市場應用脫節,投資、研發、市場轉化、產品應用等主體無法達成共識,原創性成果以及成果的市場轉化水平不高。龍頭企業帶動力不強,產業技術儲備不足,專利成果市場轉化率較低。企業技術創新和產品同質化競爭激烈,企業技術創新與產業化應用協同性較差。

  第三,科技創新激勵機制和評價體系不健全。新設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等市場准入審批環節多、周期長。創新激勵機制不健全,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制度不完善,最終成果的歸屬、價值的評估、產權交易等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可操作依據。知識產權保護不到位,對侵權行為的執法強度、懲罰力度有待加強。現行法律政策體系中,有關職務發明、知識產權歸屬、利益分享機制等方面的規定不適應市場創新和成果轉化需求,科技人員在創新活動中的受益比例偏低。有關部門對創新容錯未能形成統一聯動的工作機制,社會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氛圍尚未完全形成。

  第四,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聯動機制有待加強。“新基建”將催生一批新業態、新模式、新服務、新經濟範式,同時可能會出現政府監管不能完全匹配市場主體創新發展需求的問題,諸如線上線下政務業務辦理平台不統一、服務標準機制不規範等。科研管理體制不順暢,科研經費使用管理不科學,使用效率低下,監督不到位等困局依然存在。高端製造等科技創新要求在更高端領域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留好人才,而當前的保障機制尚不完善。具有國際一流水平的開放式國際交流平台規模和體量較小,科技創新機構建設協同性不足,亟須加快以信息流和數據中心為樞紐的科技創新要素集聚、有效整合和協同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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