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9日電/網評: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須與時俱進
來源:大公網 作者:胡漢清
基本法第23條的真義
維護國家安全,制訂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是每一個現代國家法律制度中必然存在的要素。一國主權之下,國家安全不存在地方差異,也不容許地方出現國家安全真空,這是舉世皆然的基本道理,國際性的定律,不容爭議。1997年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在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安排下,國家安全當然是屬於中央政府管轄的範圍,不屬於地方政府的自治範圍。
在起草基本法的時候,中央政府聽取香港社會民意,決定授權特區政府為維護國家安全自行立法。但基本法第23條只授權特區政府立法,並沒有放棄中央政府自己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然而,中央授權特區做的,特區沒有好好的做;現時,香港產生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現況,中央政府便得即時填補特區的法律真空。這是中央政府對全國老百姓的憲制責任。
23條的立法原意,不可能是容許特區把憲制責任處於“長眠”的狀態,也不可能把中央的“授權”扭曲變為“棄權”。
香港特區國家安全的實際情況
回歸初期,特區政府未有好好的抓緊時間,及早的為國家安全立法,而是等待了整整5年,在2003年才推出《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坦白說,這是一條不符合國家安全內涵、跟基本法的要求完全不一樣的條例草案;上街抗議示威的人,也不明白基本法第23條授權的含意。有些人更根本不願意承認國家對香港的主權,根本不願意維護國家安全。當時,特區政府選擇了“順應民意”,撤回“草案”等待時機。然而,這些年來,香港已經出現了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實際情況。國家安全法律在香港的“真空”,必須即時堵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