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標準》進一步細化了商標的使用定義,增加了服務商標涉及的服務場所,並分別列舉了商標用於商品、服務、廣告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尤其是針對互聯網時代特色,增加了網站、即時通訊工具、社交網絡平台、應用程序、二維碼等新型表現形式。《標準》還規定了商標的使用判定原則,即判斷是否為商標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宣傳方式、行業慣例、消費者認知等因素。
相同商標包含哪些情形
商標相同包含哪些情形?根據《標準》,相同商標包含以下情形:文字商標文字構成、排列順序均相同;改變註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文字橫竪排列,與註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註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改變註冊商標顔色,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征;在註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內容,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征。
圖形商標在構圖要素、表現形式等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及其排列組合方式相同,商標在呼叫和整體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立體商標中的顯著三維標誌和顯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顔色組合商標中組合的顔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和整體音樂形象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標準》參考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將在註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內容,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情形也明確規定為相同商標,便於後期“兩法銜接”中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部門保持標準一致。
容易混淆的判定也在《標準》中予以明確。2014年實施的商標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導致混淆的規定。上述負責人介紹說,在研究、分析行政規範性文件及司法解釋的基礎上,《標準》規定了容易混淆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是由註冊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者提供的;二是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註冊商標權利人存在投資、許可、加盟或者合作等關係。
在此之前,司法解釋及實踐、商標審查審理及行政執法實踐中,判定類似商品、近似商標時已考慮了易使相關公眾混淆的因素,即混淆性類似、混淆性近似。為進一步明確類似商品、近似商標、容易混淆之間的關係,《標準》將商品類似情況、商標近似情況作為判定容易混淆需考慮的因素,以期解決容易混淆的重複判定問題。“容易混淆的判定需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商標的近似情況;商品或者服務的類似情況;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及商標使用的方式;相關公眾的注意和認知程度;其他相關因素。”這位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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