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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網評:用大陸法思維方式理解國安立法
http://www.CRNTT.com   2020-06-29 10:24:13


 
  如果李國能先生能夠按照大陸法系主權唯一性的思維方式來思考問題,就不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港區國安立法提出質疑了。

  第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立法,規定行政長官有權指定若干法官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這是行政長官獲授權行使主權的表現。香港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的雙重角色:既是行政機關的首長,又是整個特區的首長;同時還規定了行政長官的“雙負責制”:既對香港特區負責,又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行政長官必須接受行使國家主權的全國人大的法定授權,這從大陸法系的思維方式來看是很正常的法律行為。

  第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立法,規定中央機構擁有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轄權,這是行使國家主權的正常措施,李國能先生卻指責這樣會破壞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毫無道理。國家安全是堅持國家主權的正當要求,捍衛國家安全是中央的權限,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法院無權管轄國家行為,現在,全國人大依法規定中央機構管轄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中央負責的事情,中央卻不能依法處理,這正常嗎?把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的犯罪行為全都交給地方處理,世界上有哪個國家是這樣做的?

國安案件不能全交地方處理

  第三,經過多年的磨合,香港法學界、法律界已經多少意識到了一些圍繞全國人大立法和立法解釋的爭論,與英美法系主權多元性思維方式和大陸法系主權唯一性思維方式的差異有關。李國能作序的香港大學法學院學者編寫的《香港法概論》(第三版)在闡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確立政改五項程序的第二次釋法時,指出這次釋法“可以籠統理解為中央政府行使主權的表現”(見該書第41頁)。

  在闡釋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一間美國公司訴剛果政府案時,該書指出:“根據普通法,國家豁免權並不適用於商業行為,但中國的外交政策奉行絕對的國家豁免權”,最後特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決定。釋法的結論當然是堅持了絕對的國家豁免權。

  1999年2月,李國能先生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收回了他有權審查全國人大行為的言論,希望李先生真正牢固樹立大陸法系主權性法律思維方式,不要再犯舊錯,傷害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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