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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網:一黨獨霸 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
http://www.CRNTT.com   2020-07-05 09:25:57


農田水利會將改制成公務機關,圖為2日早上農民北上抗議,要為自己發聲。(中評社 黃筱筠攝)
  中評社香港7月5日電/大華網路報“是非集”專欄說,“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新制定的《農田水利法》,將廢除各地原有共17個農田水利會,並對其既有資產收歸“國有”。此一作法雖引發絕大多數農田水利會的抗議,但仍無法改變民進黨既定政策,而一黨獨霸下的粗魯,恐將不斷再現。

  2018年1月31日新修正通過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其實已預告了民進黨將廢止農田水利會的政策,但許多人並還沒有意會到是要廢止農田水利會獨特的“公法人”地位,以為只是把會長和會務委員改為官派而已。但沒想到的是,廢除農田水利會還要將既有的資產收歸“國有”,而這些既有財產的累積,包括了強制性加入該會會員所被徵繳的會費在內。因此,此一立法還涉及了財產權受“憲法”保障的爭議。

  事實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第3項雖有明定:“農田水利會之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但不表示可以在《農田水利法》中來規定。正辦的作法,應是另外制定一部規範廢除農田水利會時,對其資產處理和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的專責法律。畢竟,《農田水利法》是規範關於農田水利事業之農田水利設施管理及灌溉水質維護、管理等事務的“作用法”,資產處理和職工權益則非關水利設施和水質維護。

  就法制而言,農田水利會原本是“中華民國”具獨特性的“公法人”團體,其由農田水利設施獲益人以強制性加入的會員組成,且會員還須繳交會員費用及擔任該組織所訂的義務。也正因為有此一特性,所以在治理上特別賦予此等具有歷史傳統的組織團體為“公法人”,目的即是給予其一定程度的自治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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