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中央負有最大和最終的責任,理當保留一切必要的權力。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具有在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權力。中央在特殊情況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進行管轄,必須要有實際抓手,產生有效震懾,彰顯法治威嚴,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同時,香港特區依法設置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不僅在決策層面建立權威、科學的決策機構,負責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相關工作,還將在執行層面充分發揮好本地的執法、檢控、司法機構作用,設立專門部門,配備專門力量,指定專門人員,處理國家安全方面的事務,辦理相關案件。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機構與香港特區有關機構共同構成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力量體系,是香港國安法強有力執行機制的重要體現,也是確保法律執行到位的重要保證。
需強調的是,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但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不會影響香港特區對自身管轄案件享有的執法權、檢控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兩個執法司法主體依照各自法律開展執法和司法活動,各自形成一個閉環,職責分工和案件管轄劃分清晰,又形成一定的互補、協作、配合關係。這將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更加健全,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各類行為和活動更加有力。
“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在強有力的執行機制保障下,香港國安法定能發揮實效,有效防範、制止、懲治極少數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切實保護大多數市民合法權利和自由,有力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法治秩序,為香港創造安定的社會環境、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從而保持香港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