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6日電/若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用人單位可免責?人社部近日表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應盡義務,不能根據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用人單位的確不能免責。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強制性規定,不得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對此進行約定;站在勞動者角度看,每名勞動者的社保費用,需要員工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社保費用的徵繳既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又是職工的合法權利和應盡義務,不是員工個人可以選擇放棄社保的。一句話,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的約定,根本不具法律效力。
還要看到,所謂的“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員工主動、自願要求用人單位不為自己繳納社保,而是改為工資;另一種是員工“被自願”——有的用人單位為降低用人成本,獲取最大利潤,在員工入職時,要求員工簽署保證書,自願放棄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這就不是員工的個人意願,而是單位的意願,美其名曰,讓員工拿到手的工資多一些,到頭來未必會給員工“漲工資”。由於用人單位強勢、員工弱勢,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還真說不清是真自願還是“被自願”,一刀切地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免責,無疑是應當的。
對於部分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真正值得反思的,是他們為何想放棄社保?是他們目光短淺,覺得現在身強體壯,養老來日方長,或者保險意識薄弱嗎?這恐怕不是根本原因。事實上,一些勞動者收入低,不願或難以承擔社保費用。像那些剛剛工作的年輕人,像那些還房貸車貸甚至還要租房的工薪族,每個月支付一次的社保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特別是那些“月光族”,不願意拿出錢支付社保。儘管他們明白,社保是以後生活的有效保障,也是意外事故的有效保障,但面臨經濟窘迫,希望將社保轉化為工資的想法,就比較強烈。
因此,社保政策的相關設計者該反思如何降低低收入群體、中小微企業的繳費率,讓他們不再因收入降低、負擔增加而拒絕參保。說到中小微企業的社保負擔,其實是與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的做法相輔相成的。中小微企業的日子好過,不差錢,員工的收入就會高一些,恐怕也基本不會要求自願放棄社保。日前,人社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各省份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那麼,今年年底之後,又怎麼辦呢?關於社保,真的還有一些地方需要認真研究改進。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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