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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拒簽確認書違反國安法
http://www.CRNTT.com   2020-07-23 00:24:24


  中評社北京7月22日電/網評:拒簽確認書違反國安法

  來源:大公報  作者:文兆基

  今年9月的舉行立法會換屆選舉,上周六開始接受提名。為了讓參選人簽署提名表格時,能夠充分理解表格內的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聲明,以及作出虛假聲明的法律責任,選舉管理委員會自上屆立法會選舉起,便要求參選人填妥提名表格的同時簽署一份確認書。

  可是,部分反對派參選人對於確認書,一直持抗拒態度,並把拒簽確認書包裝為一種“抗爭”手段。以今屆選舉為例,“人民力量”、民主黨主席胡志偉,以及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均已表示不會簽署確認書。在所謂“初選”後水鬼升城隍、儼如反對派領袖的“激進派”,則表示要跟其他反對派參選人商討過後,才決定簽不簽確認書。

  為此,選管會在上周發表聲明,宣稱確認書並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不過根據法院過往的三宗案例判詞,已述明“選管會有權發出屬非強制性的確認書,候選人可以自願性質在提交提名表格時一併遞交確認書”。與此同時,選管會亦在聲明之中,提到香港國安法第6條及《立法會條例》第40條的規定。

  然而,選管會這份聲明,部分內容實在值得商榷。誠然,在確認書設立之初,確實沒有本地法例給予法律效力的基礎,只是屬於一份非強制性的“溫馨提醒”。只不過,這一狀況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已有所改變。根據國安法第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顯然,條文中的“簽署文件確認”,便不是只要求參選人簽署提名表格內的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聲明,還包括簽署確認書。如果簽署確認書不是法定要求,條文又何須特別提到“確認”二字?

  換言之,確認書過去可簽可不簽,只因本地法例過去未能為其提供法律效力的基礎,但是國安法如今已實施,第6條便因此成了確認書法律效力的基礎。任何參選人若果拒簽確認書,將會違反國安法第6條的規定,並應因此而自動喪失參選資格。

  由此可見,選管會的聲明雖有提及國安法第6條規定,但是似乎未能明白此一規定,已為確認書提供法律效力的基礎,繼續宣稱確認書非提名表格一部分,容易使參選人乃至選舉主任產生誤會,並因而“不慎”准許拒簽確認書的參選人“入閘”。

  是故,香港國安委、駐港國安公署,乃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在此刻發表聲明,闡明確認書的法律效力,以及衡量參選人是否真誠地擁護基本法的準則,以便選舉主任審核參選人的提名表格時,能夠有法可依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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