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
《意見》強調,穩慎處理因歷史原因超標準占用宅基地等問題。積極探索建立有償退出和轉讓機制。各相關區可多渠道籌集資金,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鼓勵進城落戶及因繼承、贈與或購買房屋形成“一戶多宅”的村民自願有償退出閑置宅基地,具體房屋補償標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確定。
鼓勵和引導村民在征得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前提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轉讓宅基地,各區要探索通過制定示範合同等方式規範引導轉讓行為,轉讓合同生效後應及時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同時,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戶籍政策,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外,嚴禁城鎮居民戶籍向農村遷移,嚴格管理農村間的戶籍異地遷移。
嚴禁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私人會館
《意見》要求切實加強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管理,依法規範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在落實戶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可依法通過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發展鄉村旅遊、餐飲民宿和文化體驗等產業。盤活利用的閑置住宅應當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經閑置且預期繼續閑置兩年以上的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