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2015年以來的PPP項目,《通知》提出了依法履行審核備手續、批覆實施方案、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社會資本方、規範簽訂PPP合同等4點具體要求。另外,對於特許經營項目,鑒於2015年以前國家出台過若干特許經營方面的政策,特別是2015年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發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通知》以該文件印發為節點,要求2015年以後批覆實施的特許經營項目應符合該文件規定,此前的項目應符合當時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特許經營管理有關規定。
促進項目持續健康平穩運營的要求
基礎設施項目往往涉及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提供,關係國計民生;同時,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比較複雜,運營管理的專業性較高。發行REITs後,保持項目的持續健康平穩運營,既是維護投資人權益、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根基,也是調動原始權益人和基金管理人積極性、促進REITs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的關鍵因素。鑒此,《通知》著重強調,"基礎設施項目持續健康平穩運營是衡量試點成功與否的關鍵標準"。
關於如何促進項目持續健康平穩運營,建議從以下3個方面把握。一是在當前公募基金相對缺乏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經驗、市場上滿足條件的第三方運營管理機構較少的情況下,應充分發揮原始權益人的專業運營能力。二是基金管理人與運營管理機構之間應建立合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明確獎懲標準,調動運營管理機構的積極性,共同促進運營效率的提高。三是在基金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中,應合理界定基金管理人和運營管理機構的權責利關係,明確約定解聘、更換外部管理機構的條件和前提。對於符合運營要求、未出現約定解聘情形的,不應隨意更換運營管理機構,以保持項目運營的穩定性。
《通知》印發後,有關方面對運營經驗和時間等要求也比較關心。例如,關於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機構經驗和能力的判定。如發行REITs後項目仍由原運營公司實際實施管理,則主要判斷該運營公司相關經驗和能力;如針對REITs項目新設立一家運營公司,應查看新設立運管公司的人員配備、公司治理和財務狀況,結合運營公司主要股東的運營管理經驗和能力進行綜合判斷。再如,關於項目運營年限判定。對於存在試運營期的項目,如果試運營後即開始收費或取得經營收入,試運營時間可以計入運營時間;對於試運行但沒有開始收費或未取得經營收入的,試運行時間不計入運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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