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30日電/大華網路報今日“是非集”專欄說,日前“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係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因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而以行政處分對其財產遭處分權有所限制,乃至於將其財產“收歸國有”之情形,確信判決所應適用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儘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和第六庭的法官分別共提出了三項“釋憲”聲請案,但均遭“司法院”大法官以“轉型正義”的精神認定為合憲。
大法官詹森林對釋字第793號解釋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的末段中,寫下了發人深省的一段話:“當立法者及行政機關激情地高擎轉型正義大纛時,大法官不但不應接棒揮舞,更應中立、冷靜地檢視在轉型正義的外包裝下,黨產條例規定對真正應受追究之當事人,有無逾越比例,對實在無辜之第三人,是否株連九族?”不僅如此,他還特別對此段文字附上闡釋性的腳註,舉例說明這段話的意義。
該一腳註舉出了歷史事實為:“在本號解釋所稱之‘非常時期’中,“司法院”院長王寵惠曾於44年2月出席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並提出內容詳盡之‘司法工作報告’,且於該報告文末明白表示:‘……半年來之工作概況,就其數量言,雖不為多,但尚能遵照上次大會之指示……今後如何使其更能配合國策,以加強反攻復國之力量,仍有賴與會各委員不吝指示,惠予協助。’”詹大法官對此進一步指出“司法院”院長自認已完成之司法工作係遵照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之指示,且未來之司法工作仍有賴該委員會給予指示,難謂中國國民黨對“司法院”有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所稱“業務經營”上之實質控制。”最後再提出質疑“試問:可否因此即應認“司法院”亦為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所指之附隨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