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6日電/數字服務平台在實現產品服務供給與消費高效對接,承擔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職能等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提升了我國數字經濟發展治理效能。展望未來,加快推動我國數字服務平台高質量發展,需從加強平台責任主體制度建設、完善“政府+平台”雙重治理模式、鼓勵平台創新等方面發力。
數字服務平台是以實現產品及服務交易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構建的一體化、網絡化、智能化平台,具有生態化、高效化、靈活化特征。數字服務平台作為以數字技術為支撐的新經濟模式,在拉動我國數字經濟增長的同時,越來越多地承擔起社會及行業管理責任。特別是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過程中,數字服務平台在保障居民生活、支持疫情防控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然而,數字服務平台在實際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瓶頸。由此,應加緊完善數字服務平台治理,推動數字服務平台在實現經濟效益增長的同時更好地承擔社會責任,進一步提升我國數字服務平台治理效能。
數字服務平台的五大作用
數字服務平台拉動數字經濟規模增長。一是數字服務平台在促進消費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二是數字服務平台改變了傳統的貿易模式、合作分工方式、價值創造與分配形式。三是數字服務平台提升各行業數字化水平。在疫情期間,教育、醫療和企業等通過數字服務平台開展了在線教育、線上問診、遠程辦公、生鮮電商等,以外賣送餐為代表的本地生活服務平台更是促進了生活服務業的數字化。
數字服務平台豐富就業形態、穩定就業市場。依托數字服務平台出現的新就業形態為我國新增就業提供空間,創造了大量就業崗位。數字服務平台就業方式較為靈活、進出自由,能較為快速直接地吸納就業,增加了勞動者收入。特別是在統籌疫情防控和恢復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數字服務平台在“穩就業”方面持續發揮作用。
數字服務平台實現產品服務供給與消費需求的高效對接。憑借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等技術,數字服務平台可以實現供需雙方的精准對接、各類資源的高效配置,進一步達成供需平衡。
數字服務平台承擔部分市場監管職責。數字服務平台出於效益的考慮,主觀上具有監管動機,平台的規範運營是保證盈利與發展的前提,對此平台企業會主動治理違規企業及用戶行為。此外,平台的監管方式更趨於多元化,管理手段更豐富。其中,平台企業擁有價格結構、聲譽機制、支付擔保等多元監管手段,能更高效、直接、靈活地對市場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監管。
數字服務平台積極發揮公共服務職能。通過對平台數據的掌握與分析,平台可以協助解決不確定情形下公共治理的決策難題,讓政府部門做出更為行之有效的決策。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過程中,多個數字平台積極採取措施為商戶解難紓困,對數字服務平台生態體系的參與成員提供幫助,各類支持性政策能更快速、更精准地作用於平台商戶,惠及整個數字平台生態體系。此外,數字服務平台在精准扶貧方面也發揮了巨大作用。
發揮平台職責的困難與挑戰
儘管數字服務平台在提升數字經濟發展規模和治理效能方面成效顯著,然而,在平台職責的發揮上仍存一定阻礙與瓶頸。
平台作為市場主體天然具有治理短板。從主觀方面來看,數字服務平台充當了交易媒介,具有撮合機制,是市場交易維護者,但同時也是市場參與者,具有盈利訴求。雖然數字平台正在探索政府、平台企業、第三方共同承擔各自責任的模式,但當盈利訴求與市場治理衝突時,平台的處理仍然無法絕對公平。
平台提供的公共產品難以覆蓋全部公共服務。從客觀方面來看,一方面,平台能夠提供的公共產品涵蓋範圍相對不足,在服務安全保障、互聯網金融欺詐和電商假冒偽劣產品等問題上,若是僅通過平台治理,或將面臨“市場失靈”的局面。另一方面,由於數字平台治理涉及範圍十分廣泛,涵蓋數據隱私、競爭政策、數字素養、媒體政策、人工智能等領域,精確監管難度大、成本高,導致出現了鑽管理規則空子的現象,凸顯了平台治理的短板。
數據隱私及數據權屬等法律缺位。數據是數字服務平台的核心資產,圍繞著數據的所有權、使用權及數據的合理采集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議。類似平台企業在未經用戶允許下私自采集、使用與轉讓數據等問題層出不窮,數字服務平台的經濟模式尚新,所涉及諸多領域存在法律空白,阻礙了平台職責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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