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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頒令“保護” 性罪犯做大律師
http://www.CRNTT.com   2020-10-24 10:59:27


  中評社香港10月24日電/據大公報報道,司法機構“小圈子”文化盛行,拉幫結派,任人唯親,其中一個典型事例可見一斑。一名在大學就讀放射治療學系的男子A,2010年在行人隧道非禮14歲穿校服少女,被裁定罪成及判監14天。其後他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都未能推翻裁決,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亦頒令譴責他並刊憲。該男子其後轉讀法律,2016年向高等法院申請成為執業大律師,律政司反對,惟大律師公會同意。高院起初裁定拒絕其執業。

  高院最初的判詞指出,香港市民期望大律師維護法治,難以接受有大律師曾觸犯刑事罪並留有案底,若接納A的執業申請,或影響公眾對大律師的信心,而且A一直堅稱無辜、無悔意,法庭不相信他已改過自新,故拒絕其執業申請。

  公眾知情權遭剝奪

  不過到2018年,高等法院上訴庭推翻原審裁決,稱A獲三名律師師父認可,包括一名資深大律師,而且感化報告認為A是一時行差踏錯、重犯機會低,故認為可給予A改過機會、批准其執業資格。
  事件最離奇之處,在於A竟獲高等法院頒下匿名保護令,若有人揭發其非禮案罪犯的身份,會被控藐視法庭罪。

  換言之,若A執業期間處理非禮案,受害人無從知曉其非禮罪犯的身份,公眾知情權同樣慘遭剝奪。大公報記者於2019年曾找到A,詢問他若遇上風化案,會否向受害者坦承犯罪經歷。A未正面回應,但顯得自信滿滿,強調無論記者如何追問,都不能將其身份公開報道,因為有法庭命令“加持”。

  大公報記者曾向司法機構求證事件,惟對方拒絕透露,其後幾經周折取得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的信函指引後,才勉強獲准在高院登記處查閱到法庭對A的匿名保護令文本,所謂的“司法透明度”可謂蕩然無存。大公報記者亦發現,A在去年起出現的一連串暴亂案件中,頻頻以被告的代表律師身份現身傳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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