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證監局表示,近期該局對皖通科技進行了專項檢査,發現上市公司存在諸多違規行為。其中,皖通科技訴易增輝一案,涉及上市公司註冊資本變動,且其生效也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因此,雙方關係解除也應屬於股東大會決議事項。但皖通科技對該事項未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九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條、《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二條等有關規定,而李臻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是上述違規問題的主要責任人。
該局決定對李臻採取責令參加培訓的行政監管措施,責令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至少參加一次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等專業機構舉辦的相關法律法規培訓,並在培訓結束後15日內將培訓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提交該局。同時,該局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此外,安徽證監局發現,皖通科技還存在程序違規、信息披露違規等行為。首先是前述皖通科技訴易增輝一案,未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上述行為已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屬於重大事項程序違規行為。其次,2020年三季報披露違規。賽英科技作為上市公司重要組成部分,但上市公司在三季報中稱,無法對賽英科技2020年前三季度財務數據真實性進行核實。從實質重於形式來看,上市公司三季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有關規定。對此,安徽證監局決定對皖通科技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