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0日電/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直接稅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個稅的改革發展與我國現代稅收體系的健全密切相關。“十四五”期間,《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明確提出,要完善現代稅收制度,健全直接稅體系,優化稅制結構,提高直接稅比重。
具體到個稅改革,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
第一,適時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修法。“十四五”時期提出直接稅比重的要求,目前我國的直接稅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種,從現有的稅收結構來看,企業所得稅的占比大於個人所得稅,但提高直接稅的比重企業所得稅的空間並不大;從國際比較去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稅源結構中自然人的稅收貢獻度大於企業,並且根據2020年OECD成員國的稅收數據去看,企業所得稅的平均稅率已降低至23.5%,低於我國現有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另一方面,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居民收入也在大幅增長,個人所得稅的總量在不斷提高,從2020年我國各稅種的增幅去看,個人所得稅的同比增幅是較其他稅種更具稅收貢獻增長潛力的稅種。因此,適時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修法,是落實“十四五”規劃戰略部署的舉措。
第二,合理擴大納入綜合徵稅的所得範圍。目前,我國綜合徵收的範圍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稿酬四大類,有利於平衡以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納稅人稅負。但是,稅制之中仍存在5種分類計征的稅目,主要集中在資本利得項目,如財產轉讓所得、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十三五”的改革成效實現了中低收入人群的減稅,但也反映出來了資本利得與人力資本稅負上的差異。“十四五”期間,合理擴大納入綜合徵稅的所得範圍,進一步完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可以平衡我國不同收入類型之間的稅負水平,有利於調整我國的稅制結構,健全直接稅體系,促進現代稅收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同時,擴大納入綜合徵稅的所得範圍之後,如果能夠適當降低稅率水平及減少稅率級次,將有助於減輕人力資本稅收負擔,激勵人力資本積累,促進稅制與高質量發展目標的相互協同,使人才與技術在“十四五”期間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強勁的優勢。此外,關於經營所得,其主要適用於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徵稅,在所得的確認上充分考慮到了企業經營的各項營業收入及成本、費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的構成與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構成近似,僅是納稅主體不一樣,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的徵稅對象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因此,假設將經營所得納入綜合所得的計稅範圍,則必須考慮到稅基的銜接問題,尤其是作為投資者其經營所得、工資及分紅在稅基中的銜接問題。
第三,完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目前,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主要惠及年輕納稅人群體。在下一步個人所得稅改革過程中,一是要調整並改進現有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的費用標準,結合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家庭結構、實際負擔等現實因素,制定適度差別化的扣除標準,並允許扣除標準隨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宏觀調控需要在合理範圍內波動,統籌確定性與靈活性,兼顧公平與效率;二是要擴大專項附加扣除的覆蓋範圍,綜合考慮不同收入納稅群體的稅收特征,平衡不同納稅群體間的受惠差異,增加對於殘障人士、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和弱勢群體的定向扣除項目,切實關照民生的方方面面,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再分配功能,進一步提高稅收公平性,增進人民福祉;三是在專項扣除中應進一步綜合考慮個人與家庭因素的影響,“十三五”的個稅改革中專項附加扣除的多個項目已經考慮到了雖然以個人為單位去納稅,但是綜合考慮家庭為單位去扣除,例如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大病醫療等均允許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攤。在我國的社會結構中,家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通過家庭成員的互相幫扶分解了一部分社會的壓力及困難,因此,在個人所得稅的完善中應進一步考慮以個人為單位還是以家庭為單位計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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