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嫌犯罪方面:杜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為他人在承攬項目、安排就業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價值563.11萬元,涉嫌受賄犯罪。
2020年11月,經西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杜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1年1月7日,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日喀則市人民檢察院以杜江犯受賄罪向日喀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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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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