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7月,於得志以“借用”的名義向蘇某索要錢款,並讓妻子趙某具體辦理。蘇某通過女兒的銀行賬戶向於得志兒子的銀行賬戶轉款500萬元。趙某覺得不妥,便與蘇某及經營哈爾濱元豐小額貸款公司的朋友徐某商量後,將收受的500萬元原路退回,再重新以徐某向蘇某借款的名義,由蘇某將退回的500萬元重新存入徐某銀行賬戶內。
此後,趙某將其中200萬元存於徐某處理財,另外300萬元取出用於購買理財產品。於得志害怕事情敗露,要求趙某將錢退還。趙某於2015年8月19日、2019年5月5日分兩次將500萬元返還蘇某。至案發前,於得志非法索取的500萬元產生的孳息約160萬元。
《判決書》顯示,於得志曾9次收受、索取凱盛源公司錢款,共計722.5390萬元。他將上述受賄款用於個人消費、購買房產、理財、交妻子趙某或初戀女友朱某保管。
賓縣人民法院認為,於得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於得志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能主動交待尚未掌握的其他同類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於得志能在案發前退回索取的500萬元,案發後又積極退出全部贓款及孳息,真誠悔罪,自願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可以從輕處罰。
2020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於得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30年12月2日止);違法所得人民幣10379792.39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