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揚等7人及李冠伶涉妨害公務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庭長陳世淙、最資深法官黃瑞華,受命法官楊智勝及陪席法官洪兆隆、吳冠霆組合議庭審理,罕見連開3次庭,讓魏揚等人的律師充分闡述公民不服從的抵抗權。
合議庭審結後認為,抵抗權的觀念是為了保護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及合法性,抵抗權是最後手段,台灣“憲法”雖未明文規定。但依“我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可以阻卻違法獲判無罪。
刑一庭表示,基於“憲法”的優越性,法院裁判應遵循“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意旨,例如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想要保全的法益是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等自由民主憲政,法院可以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刑一庭也跳過“最高法院”行政監督發布新聞的管道,宣判後直接把新聞稿當庭發送給被告及律師、媒體記者。但審判長陳世淙退庭後,隨即遭“司法院”點名,指稱他從2007年到2013年長期接受富商翁茂鍾贈送禮品,行為不當但已逾時效,不必行政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