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6日電/網評:向“無故辭退員工”行為說“不”
來源:東方網 作者:崔桂忠
近日,有兩則員工被辭退事件引起社會廣泛熱議。
一則:上海的陸先生因父親去世強行休假被公司辭退。2020年1月6日,陸先生因父親生病向公司申請了8天的假期。1月7日,因公司並未准假,陸先生便打消了回家的念頭。同日,陸先生得知了父親去世的消息,便立即趕回老家處理喪事。一周之後,陸先生回到了上海,回到公司上班,卻被告知因連續曠工累計三天,自己已經被公司辭退,公司向陸先生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近日,法院一二審均判決公司違法,賠償陸某75269.04元。
另一則:杭州的王女士被公司辭退。事發當天晚上,她9點才下班,可領導不讓她走,讓她跳一會兒舞。因為公司馬上開年會,需要排練節目。王女士很疲憊,直接回了家。領導向上匯報此事,王女士在微信群裡提建議: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臨時通知。沒成想,公司認為她在頂撞,要求她離職。
實際上,近年來,類似情況出現過不少。之所以每每引發熱議,就在於員工權益得不到保護,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自身利益,憑借用工自主權隨意“找茬”,辭退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
勞動者在雇傭勞動關係中一般處於弱勢地位,但是《勞動法》加強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一旦權益受到侵犯,每個人都應該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勞動者一定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一旦發現公司暗示你離職,提前做好準備,收集相關證據。如果公司想惡意辭退你的時候,更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一時間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尋求法律援助。
故意找茬辭退員工,法律不能袖手。只有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堅持社會公平正義,排除阻礙勞動者參與發展、分享發展成果的障礙,依法保障職工基本權益,才能更好激發我國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群眾勞動創造的智慧和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