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支持落實就業優先政策。要著力統籌用好就業補助資金、職業技能提升行動資金、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等,加大對重點群體就業的幫扶,推動穩住就業基本盤。
第四,完善公共服務提供機制。要著力推動建立民生支出清單管理制度,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出台的各領域民生政策進行梳理,逐步建立本地區民生支出清單,提高民生支出管理的規範性和透明度。
第五,優化轉移支付制度和推進“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支持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推動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和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切實降低租賃住房稅費負擔;用好中央財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務需求。
其次,“常態化”。“常態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推動財政體制改革盡快步入常態化建設的軌道。受疫情衝擊影響,地方財政運行出現困難和壓力,財政體制改革的主線向補充地方政府財力、維護地方“三保”能力等偏移。2021年財政體制改革的重點包括:一是推進知識產權保護、養老保險等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二是積極推動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依法規範財政體制,保障基層政府的合法利益;三是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制定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大力推進財政支出標準化建設;四是加快推進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結合事業單位改革、優化公共服務提供和適度增加公共消費支出的要求,加強和規範政府購買服務。
第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維護政府與國有企業、資產間的關係常態化。受到2019年大規模減稅降費和2020年疫情衝擊的影響,財政總體加大了對國有企業經營收益的籌集力度,並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形成了非稅收入增長的重要來源。2021年的財政政策要著力推進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形成以管資本為主來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體制機制,主要的財政政策措施包括:一是以完善國有資本管理為抓手,重點推進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運營公司的組建和運營工作,調整優化國有資本分布結構和領域;二是扎實落實國企改革三年行動的支持工作,財政既要支持相關行業主動打破國企壟斷,支持混合所有制企業發展,又要做好國有企業“主輔分離”的支撐工作;三是健全國有金融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推動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改革,建立專項債資金補充和投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股權的常態化機制,形成有進有退的良性機制。
再次,“去杠杆”。“十四五”時期,財政政策要全面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落實好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化解工作。主要政策措施包括:
第一,釐清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屬性與範圍。根據2017年的中發27號文和2018年國發40號文的內容,將符合政府隱性債務要求的相關債務予以確認、認定,只有在認定範圍內的債務才能被認為是隱性債務,納入轉化和化解的範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在2015年1月1日以後的新發債務,只能被認定為企業債,不能被認定為地方政府的隱性債務。
第二,嚴控地方政府新增加的隱性債務。對於2017年底以來地方政府因擔保、承諾、回購條款、明股實債等新增加的隱性債務一律不予以納入化解的範圍,並推動納入相關政府領導的責任考核和離任審計。
第三,採取有效措施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化解的主要方法是:一是認真分析和評估債務資金投資資產處置的可能性和市場價格水平,選擇可行性強、市場價格高且產權清晰的資產予以出售;二是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在有效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實施“債轉股”;三是對政府持有的部分資產、資源進行處置,並將收入納入隱性債務化解的專項範圍,以國有資產、資源的處置收入償付部分到期的隱性債務;四是動用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預算資金,對到期的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進行實際償還,以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息負擔;五是准予發行一定規模的再融資債券,對隱性債務進行置換,並通過表內負債降低原隱性債務的利息負擔。
第四,大力推進PPP、政府投資基金等股權融資方式,發揮專項債券在投資方式上的靈活性,形成股債結合、劣後+優先、資本金+再融資撬動等多種投融資方式。
最後,“增收益”。“增收益”是鞏固經濟增長基礎,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治本之策。主要政策措施包括:
第一,加大稅收制度改革,持續推進減稅降費。綜合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和實施助企紓困政策需要,要保持一定的減稅降費力度,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健全地方稅體系,推進消費稅徵收環節後移改革,並下劃給地方;通過稅收立法授權,適當擴大省級稅收管理權限;研究適時完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積極推進增值稅、消費稅等稅收立法;各地要加大各類違規涉企收費整治力度,堅決防止弱化減稅降費政策紅利。
第二,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嚴格執行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依法依規組織收入、安排支出。強化預算對執行的控制,加強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嚴禁超預算、無預算支出。進一步加強地方財政暫付款管理,避免暫付款成為以撥代支、拖欠工程款項和代償債務的渠道。加快預算管理一體化建設,各地要盡快完成系統建設,與財政部全國預算管理匯總系統對接,中央一體化系統建設要抓緊研究推進。
第三,堅持把科技作為財政支出重點領域。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支持國家實驗室建設、重組國家重點實驗室體系,加大對高水平創新人才及團隊、科研機構穩定支持力度;健全鼓勵支持基礎研究、原始創新的體制機制;支持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創新戰略,發揮企業家在創新驅動發展中的探索者、組織者、引領者作用。
第四,進一步完善並抓好直達機制落實。按照“擴大範圍、完善機制、嚴格監管、強化支撐”的原則,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基本不變的前提下,擴大中央財政直達資金範圍,將直接用於基層財力保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年初可直接分配的中央對地方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具備條件的專項轉移支付納入直達範圍,基本實現中央財政民生補助資金全覆蓋。同時,提高直達資金管理水平,完善監控系統,確保資金安全,不斷完善管理體制和運行模式,增強直達機制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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