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8日電/據新華社報道,“深圳南山法院判定:微信好友關係不屬於隱私。”近日,一起侵權糾紛案的一審結果被提煉成類似標題後,在網上引發熱議。
用戶王某發現,在使用微信或QQ登錄騰訊“微視”App後,微視會獲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於是,王某起訴騰訊公司侵犯其隱私權及個人信息權益。網絡流傳的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王某主張的好友關係既未包含其不願為他人所知曉的私密關係,他人也無法通過其微信好友關係對其人格作出判斷從而導致其遭受負面或不當評價,認定其所主張的微信好友關係不屬於隱私。
這似乎與公眾對隱私的定義有所差別。
其實,在2020年7月底,北京互聯網法院就曾對兩起頗受關注的案件做出過判決,認為微信讀書、抖音兩款App有侵害用戶個人信息的情形,但沒有侵犯隱私權。
對此,觀韜中茂上海辦公室合夥人、深圳市大數據研究與應用協會法律專家吳丹君律師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分析這三份判決書能發現,在網絡環境中對界定隱私以及判斷是否構成侵權,需要結合具體場景具體分析。
個人信息或隱私的保護需依賴具體場景
北京互聯網法院去年7月的判決,被認為是體現民法典保護互聯網時代公民個人信息權益的典型案件。
這兩起案件,可被稱為“微信讀書案”(案號:〔2019〕京0491民初16142號)和“抖音案”(案號:〔2019〕京0491民初6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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