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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可期的制度設計賦能第三支柱養老保險
http://www.CRNTT.com   2021-03-25 08:40:38


  中評社北京3月25日電/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要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引發各界持續關注和討論。

  所謂第三支柱養老保險不同於為養老存錢,指的是個人為養老投資,通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等金融產品,建立起個人養老金。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包括“三支柱”。除了體現個人責任的第三支柱,還有政府主導的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即人們常說的養老金;用人單位主導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基本健全,覆蓋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近10億人。如此背景下,為何還要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

  實際上,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的功能定位猶如它的名字一樣,“保基本”。當前,我國退休職工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基本養老保險,但退休金占退休前工資比例的平均不超過45%,保障水平相較於退休前的工資收入有不小的差距。

  要更好地滿足老年人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確保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僅有基本養老保險有時並不足夠,還需要企業(職業)年金和個人養老金來提高養老待遇。考慮到老齡化、社保政策調整使得第一支柱承壓加大,而第二支柱企業年金發展緩慢,推進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建設實屬必須。

  事實上,從“以房養老”到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我國在構築第三支柱養老保障方面已有嘗試和探索。

  具體來看,“以房養老”是將房產抵押給保險機構後老人可繼續居住,並按月從保險公司處領養老金;而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是指,投保人可在稅前扣除保費,等到退休後領取這部分養老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政策設計的初衷,參加這些計劃有利於增加個人養老積累、拓展保險業務、緩解養老資金壓力,對投保人、金融機構和相關部門而言,可謂“三贏”。

  然而,從市場效果來看,這兩類產品似乎都面臨著前景看好、推進困難不小的尷尬——較早開展“以房養老”試點的保險公司,5年間承保不足200單;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在上海、福建和江蘇蘇州試點兩年後,累計參保人數為4.76萬人。

  如此“叫好不叫座”,很大程度上在於試點政策的吸引力不足,推出的養老產品未能告知明確的回報等,還有人擔心“投資跑不贏CPI”,進而沒有參加的熱情和動力。

  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本質是個人利用金融手段增加養老資本積累的一種方式。目前,市場上養老類金融產品繁多,哪些屬於第三支柱養老保險,仍需進一步界定和明確。

  尤為重要的是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面受眾較廣,因而在頂層制度設計時應通盤考慮、統籌兼顧,既要有激勵性的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又要有可預期的投資回報。只有當制度基本健全、政策足夠優惠、未來可以預期時,個人才能減少後顧之憂,願意為養老投資。

  此外,鼓勵發展個人養老金,還要轉變人們固有的養老觀念。從國家一手包辦到有前瞻性地主動規劃養老,從儲蓄養老到投資養老,不是朝夕之間就能完成的事情,需要方方面面的統籌推進、齊心協力,也需要循序漸進,科學、精准施策。

  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李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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